近年来,“网约房”成为不少旅游者的住宿选择。家住浙江宁波的小张将自己的闲置住宅放在互联网平台上,短租给有需求的人,不料却被邻居起诉至法院。小张不解:“我自己的房子,难道还不能自己做主?”该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小张恢复住宅用途。
自家住宅变“网约房”被判侵权
法院: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
小张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购置了一套住宅,房屋交付后,他就将房屋作为“网约房”使用,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,标明价格接受预订。没想到,此举引发小区其他居民不满。同楼邻居以无证开设民宿、存在噪音扰民等问题为由,将小张起诉到法院。
原告认为,案涉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,作为“网约房”存在隐患。根据法律规定,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。而被告小张在没有获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,就擅自将住宅改为“网约房”对外经营,违反了法律的规定。
被告小张答辩说,他只是将自己的房屋出租,出租自己的房子并不需要其他业主同意,且并未改变房屋的住宅性质,只是通过网约平台开展租赁活动。
小张在相关平台完成房屋注册登记后,以短租、周租或月租的形式对外招租。房客通过平台下单,平台会自动发送登记链接与入住指南,完成身份核验后即可获取开门密码,全程自助入住、退房,房屋卫生清洁则由房东在房客退房后清理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作为“网约房”使用,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是否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。
“网约房”和“出租房”到底有何区别?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晓丽介绍,“网约房”与普通出租房的核心区别在于:普通出租房是面向特定承租人的长期居住,人员稳定、影响范围小;而“网约房”面向不特定公众,按日计费并提供清洁、物品使用等住宿服务,属于经营性住宿活动,实质改变房屋用途,构成“住改商”。根据法律规定,“住改商”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,普通房屋租赁则无此强制要求。
法院认为,小张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,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应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。判决小张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,恢复其住宅用途。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被判决驳回。
二审该案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梦琬表示,“网约房”业态的发展,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的边界。房屋所有权人在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,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的管理规约,尊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,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。